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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呼是在什么时候转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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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呼是在什么时候转变的?从侦察机关立案开始,涉嫌犯罪的人员即称犯罪嫌疑人或案犯,这样的称谓一直沿用到机关侦察终结移交公诉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时止,法理上在审判判决前都属犯罪嫌疑人。自公诉机关向提起公诉开如则对犯罪嫌疑人转换了角色——被告人1、犯罪嫌疑人(suspectcrime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中文名:犯罪嫌疑人。外文名:suspectcrimesuspect。别称:嫌疑犯、嫌犯。释义: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2、被告人,根据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被指控的当事人称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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