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夫妻一方在外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只要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上述行为之一,无过错方就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