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非用人单位提高合同条件并得到劳动者同意,否则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员工在合同期满后单位更换合同名称,如果不续签合同,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合同期满后,单位更换合同名称并且员工选择不续签合同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需要具体考虑合同条款和就业法规。通常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单位更换合同名称并不影响员工的权益,因为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仅仅是名称。然而,如果更换合同名称导致员工权益受损,例如薪资待遇、职位等方面的变动,员工可能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的解决方法应根据当地的劳动法规定和合同条款来确定。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合同期满后,单位更换合同名称不影响员工的权益,因为合同的内容是关键,而非名称。但如果更换合同名称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员工可能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具体解决方法应根据当地法律和合同条款确定。维护自身权益,员工可与单位协商或寻求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