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字泊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自产自用的视同销售吗

自产自用的视同销售吗

来源:字泊教育

自产自用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要视情况而定:

1、自产自用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就是视同销售,否则其他情况不属于;

2、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才视同销售。生产产品自用于应税项目则不视同销售: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不符合以上则不视同销售。

3、企业所得税而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不视同销售,要注意区分;

4、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5、消费税中,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销售,除此之外,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包括情形如下:

1、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6、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因此,自产自用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就是视同销售,其他情况则不属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ipou.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