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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得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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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是,有些案件只有在受理后经过审查才知道是应当不予受理的案件,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明确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原告等等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法条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立案审理阶段。不予受理是指人民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

三、如何通过诉讼追索抚养费?

通过诉讼追加抚养费的,需向提起诉讼,首先提交一份起诉状交到有管辖权的。然后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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