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和后果,以及终止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结束,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终止的原因包括基于双方的意图、合同的解除、法律的直接规定等。终止的效力使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和其他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此外,文章列举了合同终止的情形,并强调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法律分析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和后果在于,它指的是合同关系结束,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基于双方的意图。基于合同的解除。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使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和其他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
相关法律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终止;
(3)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交存标的物;(五)债权人解除债务(债权人解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六)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结语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包括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合同终止、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交存标的物、债权人解除债务、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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