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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诉讼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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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都可撤回起诉,至于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都会裁定予以撤诉:第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第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他人胁迫的。第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第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一旦裁定准予撤诉,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下,6个月内又提起诉讼的,人民不再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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