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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上海办理条件

来源:字泊教育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申请办理《居住证》需要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条件,并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地点为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持证人需要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如果持证人

法律分析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地点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注意:居住证的办理签注

(一)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二)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二、怎么办理居住证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以自己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学籍档案或学生证、亲属户籍资料等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拓展延伸

上海市居住证是中国针对上海市居民发放的一种智能身份证,主要面向在上海市工作、学习、生活的非上海市居民。居住证的办理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办理。

首先,申请人需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合法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其次,申请人需要有稳定的住所,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8个月。此外,申请人还需要符合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其他条件,如年龄、学历等。

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向当地机关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需要注意的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人在申请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且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地点为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若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则《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则《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若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或者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或者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则由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若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或者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或者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或者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则由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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