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会计上对此的不同处理可以对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税法分析,不得抵扣的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这部分进项税额。
现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非正常损失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现举例说明有关非正常损失税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
【案例1】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
贷:原材料5000
借:管理费用4500
其他应收款———李某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此时应把损失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对应运费部分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损失的原材料成本一并计入“管理费用”。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原材料价格进项税额=(5000-500)×17%=765(元);
运输费进项500÷(1-7%)×7%=37.63(元);
应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65+37.63=802.63(元)。
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302.63
贷:原材料45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802.63
借:管理费用4302.63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302.63
由此可见,现行《暂行条例》对“非正常损失”所做出的新的界定增强了税务机关对这类事项认定的操作性,只需关注企业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带来的损失是否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其他事项如自然灾害等带来的损失不必监察,以减少工作繁杂度;同时,更多情况下的企业存货损失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减轻了企业纳税负担,账务处理也得到了简化。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专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依据:
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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