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干部被开除公职后,即失去了干部身份。凡未重新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新就业的,其档案应转给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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