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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房屋的评估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如何维权

来源:字泊教育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拆迁过程中对房屋评估价值的异议处理程序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复核结果不满意可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协议主体、协议地点、被拆迁房屋性质、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和其他约定事项。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对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参考以下程序:

1.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以复核评估结果是否满意。

2.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并可实行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交换;可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实施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选择权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一是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以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只能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共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注意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协议主体;协议地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结语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对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参考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评估或鉴定。如果对复核结果或鉴定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或鉴定。同时,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议中充分体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拆迁的重要环节,需要认真审核和签订。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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