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不需要赃物立案。如果能收集到赃物的,报案人报案后机关进行时立案可以对有关证据材料等进行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如果暂不能提供的,立案后由机关依法收集相关证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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