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支不报罪是由如下要件构成的:
1、犯罪主体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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