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何立案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就是属于银行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它金融工作者,以不法的目的吸收客户的资金而不入账,对于此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金融法,同时也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一般在处罚上面就会按照吸收资金的大小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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