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的意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它不但解决了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促进了意识的形成,公平意识的增强,社会融合的增进和职能的转变。
最低生活保障主要特点:
(1) 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2)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
(3) 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城市居民所在地的事处或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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