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一项法定权利,除非探望权的行使会对子女产生负面影响,法律会予以保护。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儿童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一般会采用调解和谈话的方式来说服解决此类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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