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申请操作如下:
1、进入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申请,点击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填写要开具红字的资料,打印出《申请单》加盖财务专用章。
2、携带《申请单》以及相关的材料到办税大厅办理审批。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
4、申请人取回通知单,资料归档。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
开红字需要的资料如下:
1、《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一式两份;
2、《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一式三份(带磁盘到国税拷贝);
3、提交开具有误的专用记帐联、抵扣联和联原件、复印件(均需盖公章);
4、书面申请一份(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5、如果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需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一份。如果因开票有误的专用,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填报;
6、国税纳税磁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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