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行政程序法,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主动公开: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结果等内容。
依法保护:环境信息公开应当依法保护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隐瞒、篡改或者伪造环境信息。
申请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提供环境信息。
准确性和及时性:环境信息公开应当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环境状况。
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应当鼓励公众参与,促进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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