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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可以扣留他人的证件吗?

来源:字泊教育


保安人员在检查时不能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上述行为的保安员将受到训诫、吊销保安员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规使用支的情况,将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支使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安人员进行检查时,是没有权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如果有上述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结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保安人员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安员,将受到机关的训诫、吊销保安员证、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惩罚。此外,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若违反支使用管理条例,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因此,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八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及其人民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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