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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也卖不掉会怎么做

来源:字泊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如果房产拍卖不出去,申请执行人可以以保留价接受房产,可以直接得到房产抵偿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房产抵债,则房产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一、第一次拍卖流拍  法拍房第一次流拍后,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按流拍价接收标的物,实行以物抵债。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应在拍卖后60日内,以降价后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  二、第二次拍卖流拍  法拍房第二次流拍后,不论是动产和不动产,申请人可以按第二次拍卖后的流拍价,接收标的物抵债。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动产不再拍卖;不动产在第二次拍卖后60日内,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申请人不接收动产的,应当将标的物退回被执行人,解除扣押。  三、第三次拍卖流拍  法拍房第三次流拍后,申请人可以按流拍价接收不动产标的物抵债。  申请人不同意接收不动产的,应当自拍卖终结后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如果变卖经过60日也没卖出去,申请人仍然不同意接收的,应当将不动产退回被执行人,解除查封或扣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1种观点: 一、变卖不成功后怎么处理1、第一次拍卖不成功的可以继续拍卖,第一次拍卖仍不成功的,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如果经过一次拍卖不成功的,债权人不接受拍卖标的的情况下,可以折价变卖标的物。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变卖不掉房产如何折价抵债一般来说几次流拍以后任不卖掉房产,就可以以物抵债的了。这种情况是指将房屋转换成现金价值,再与债务做比较,多退少补之后房屋归原债权人。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拍卖如果卖不出去的处理办法:1、可以进行多次拍卖,一般会通过三次进行拍卖,每一次拍卖会根据情况降低房价;2、如果三次拍卖卖不出去,申请人也可接受以该财产来抵债,会直接交给申请人作为抵债使用;3、如果通过拍卖没有售出而且执行人也不接受该财产,这种情况下会退还给被执行人。法拍房一般第一次拍卖会提前15日发布公告,但想要参加拍卖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想要竞标该房产,可以不用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价格是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的5%以上收取,在拍卖过程中如果竞买人出的最高价比预定的房价低,这种情况下如果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按这个价格售卖,那房屋买卖就成交,所得财产将交给执行人作为抵债。但如果双方都不同意会开始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的时间要距离第一次拍卖60天后才能够进行,如果第二次拍卖也未成功,就会开始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如果也没有成功,而且执行人也不愿意接受该套房产作为抵债使用,那么就会开始网上变卖并发出相应变卖公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变卖不成的财产,首先应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以物抵债”或者“强制管理”。不能“以物抵债”或“强制管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申请人在此流拍财产查封到期后向申请续封的,一般不会拒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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