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武汉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10元。武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80元。二、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820元;城市特困人员1500元。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20元,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912元。三、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城市低保对象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人均补助水平为低保标准的94.6%。包括:低保金及增发20%补助金、水电补助。农村低保对象标准:农村低保对象人均补助水平为低保标准的100%。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低保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3种观点: 武汉低保户的条件具体如下: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低保标准具体如下:1、我国最新城乡低保标准由810元/月提高到875元/月,特困人员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由1134元/月提高到1225元/月,其他生活救助及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规定同步调整;2、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300元/月提高到1405元/月。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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