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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影响的量化研究

来源:字泊教育
第1种观点: 一、度量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析框架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提出了一个非关税壁垒的分析框架,总结了之前各类学者的研究,他们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三种经济效应。一是“法规保护”效应,指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了外国供应商的成本,了进口。单从这种效应来看,主要侧重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但同时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像关税一样会给进口国带来很大的损失。由于没有关税收入,损失要比关税等价更大。这也表明关税等价仅适于测量贸易量效应而不能反映福利变化。二是“供给移动”效应,主要包含进口对国内生产者的影响和技术法规本身可能的收益效应。其他学者在此基础上又补充了一些特征:法规对大型和小型企业的成本影响不同、改变了竞争结构或市场规模、引起价格上涨和产生租金(Neven,2000;Fisher和Serra,2000);Maskus,Wilson和Otsuki(2002)通过出口国的过剩供给曲线和进口国的过剩需求曲线的相对移动说明了法规的歧视性。三是“需求移动”效应,指法规所带来的信息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大量产业组织方面的文献对此也作了阐明。Bureau,Marette和Schiavina(1998)专门说明“需求移动”效应的信息方面:法规可避免“柠檬市场”问题、消除质量不确定性和减少消费者寻求产品的成本。Casella(1996)以及Fisher和Serra(2000)阐明了法规的公共物品效应,有些法规和标准可引致交易成本减少。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提出的分析框架可扩展至多个市场情况,标准和法规可使需求替代弹性变大、带来网络外部性、甚至规模经济及其他贸易便利(Harrison,Rutherford和Tarr,1996;Maskus,Wilson和Otsuki,2002)。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采用局部均衡分析阐明了非关税壁垒的三种不同效应即非关税壁垒对福利的影响,许多学者在此分析框架基础上作了很多发展。然而,在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析框架和经验估计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供给的影响、引致的额外成本、国内外产品价格差异是模型模拟的关键,但这些方面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而且其他更复杂的信息和贸易便利方面的效应就更难量化了,比如标准对消费者信心、支付意愿等方面的影响都是不确定的。从理论上,应用一般均衡模型可以说明技术规定对贸易的效应;但实践中,许多模拟只是在总量水平上完成的粗略估计,很多时候结果是值得商榷的。

第2种观点: 目前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强制性技术标准、环境措施、认证制度、包装和标签等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深远,主要有如下特征:1.涉及金额大、影响范围广。在《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中表明,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亿美元,22大类出口产品中有18类遭受了直接损失,金额达691亿美元,占全年出口额9.07%。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占到了全年出口额的19.29%。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为21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贸易额的2.85%。国外技术壁垒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的损失呈逐年递增之势。2.受损地区广。我国各省市出口均因国外技术壁垒而受损。《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统计报告表明,广东省的直接损失额为94.8亿美元,位列全国各地区直接损失之首,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32.9%左右;浙江省的直接损失额为47.7亿美元左右,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16.6%。其他遭受直接损失估计值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有北京市、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和上海市。从损失的绝对值看,损失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基本都是经济发达地区。从损失的相对比例看,中西部地区如内蒙古、云南、等遭受的损失占其出口额的比例普遍高于发达地区的省市。一、设立外商控股公司的条件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新要求外商申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2、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3、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第3种观点: 关键词:技术壁垒;趋势;对策选择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从最近几年国际上出现的一些贸易争端看,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出以下趋势:1.1技术性贸易壁垒数量越来越多与其他非关税壁垒相比,WTO成员的TBT和SPS通报量最多且不断增长。1995年以来,两者的通报量由587件增至2002年的1429件,增长143%,占通报总量的比重由45%增至63%。截至2003年6月底,TBT与SPS的通报量达9361件,占通报总量的63%。此外,各国1995年TBT通报量为3件,1997年猛增至846件,此后大多数年份保持在600件左右。1995—2001年合计通报TBT达4321件,其中2001年TBT的通报量为571件。1.2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越来越广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日趋广泛。从产品形态看,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牵涉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从产品生命周期看,涵盖了研究、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从涉及领域看,从生产领域和贸易领域逐渐扩张至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当前已从有形商品扩张到金融、信息等服务以及投资、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从WTO新一轮谈判看,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等议题都将涉及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另外除WTO允许采取的TBT外,其他国际公约如环保公约等规定的许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也归于其范围。1.3技术贸易壁垒的扩散和仿效效应日益加剧技术壁垒往往产生连锁反应,由一个产品涉及到相关的所有产品,从个别产品扩展到整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甚至全球。如欧盟曾于2002年通过生态纺织品服装新指令,将原来只有几种纺织品和服装的环境标志产品扩大到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性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纤维、人造纤维、聚丙烯纤维和纱线的整理剂等几乎囊括所有纺织品和服装。此外,一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出台,很容易被其他国仿效。1.4技术贸易壁垒由自愿性措施向强制性技术法规转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可以分为自愿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自愿性措施多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如ISO9000、ISO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近年来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便是很多自愿性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结合使用,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进入欧盟的产品要通过CE、CS等产品质量认证,进入美国的机电产品须获UL认证,药品须获FDA认证,进入日本的很多商品须获G标志、3G标志、获ST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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