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
2、合法有效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证明文件(包括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者遗产法律文书)
说明:如账户余额10000元(含)以下的,凭原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证明,该证明内容须说明提取申请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并列明其他法定继承人及身份证件号码,并由所有继承人签字确认,可不提供公证书
3、继承人、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
4、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正常使用的广东省内开户的储蓄卡或存折(外资银行和深圳地区开户的除外)
上述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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